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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疆關于做好農村實用人才衛(wèi)生高級職稱推薦人選工作的緊急通知

2012-07-19 14:11 醫(yī)學教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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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疆關于做好農村實用人才衛(wèi)生高級職稱推薦人選工作的緊急通知

第一條:為促進地區(qū)科技成果轉化,強化全社會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規(guī)范科學技術成果評價行為,提高科技成果評價工作的質量,根據(jù)國家和自治區(qū)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科技成果評價是指地區(qū)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聘請同行專家,按照規(guī)定的形式和程序,對科技成果進行審查和評價,并作出相應結論。

第三條:科技成果評價工作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科學民主、客觀公正、注重質量、講求實效的原則,保證科技成果評價工作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第四條:地區(qū)科技局歸口管理、監(jiān)督全區(qū)科技成果評價工作,其科技成果管理機構具體負責科技成果評價的組織工作。地區(qū)科技局可以根據(jù)申請科技成果評價項目情況,委托科技成果主管部門主持評價工作。

第五條:組織評價單位和主持評價單位可以根據(jù)科技成果的特點選擇下列評價形式:

(一)會議評價:指由同行專家采用會議形式對科技項目作出評價。需要進行現(xiàn)場考察、測試、測產,并經過討論答辯才能做出評價的科技成果,可以采用會議評價形式。

(二)檢測評價:指由專業(yè)技術檢測機構通過檢驗、測試性能指標等方式,對科技項目進行評價。

(三)函審評價:指同行專家通過書面審查有關技術資料,對科技項目做出評價。不需要進行現(xiàn)場考察、測試和答辯即可作出評價的科技項目,可以采用函審評價形式。

第六條:采用會議評價時,由組織評價單位或者主持評價單位聘請同行專家五至七人組成評價專家組。評價專家組到會專家不得少于應聘專家的三分之二,評價結論必須經評價專家組三分之二以上到會專家通過。

第七條:采用檢測評價時,由組織評價單位或者主持評價單位指定經過有關部門認定的專業(yè)技術檢測進行檢測、測試。專業(yè)技術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是檢測評價的主要依據(jù)。必要時,組織評價單位或者主持評價單位可以會同檢測機構聘請三至五名同行專家,成立檢測評價專家組,提出綜合評價意見。

第八條:采用函審意見的專家不得少于應聘專家的三分之二,評價結論必須依據(jù)函審專家三分之二以上的意見形成。

第九條:參加評價工作的專家,一律由組織評價單位從地區(qū)專家?guī)熘绣噙x。

第十條:參加評價工作的專家在評價工作中應當對被評價的科技項目進行全面認真的技術評價,并對所提出的評價意見負責。

    參加評價工作的專家應當保守被評價科技項目的技術秘密

  第十一條:參加評價工作的專家的權利和義務:

    (一)獨立對被評價的科技項目進行評價,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二)要求科技項目完成單位或者個人提供充分、詳實的技術資料,向科技項目完成單位或者個人提出質疑并要求做出解釋,要求復核試驗或者測試結果。

    (三)對被評價的項目有權充分發(fā)表個人意見,并向其他專家介紹同類技術區(qū)內外發(fā)展情況;

    (四)要求排除影響評價工作正常進行的干擾,必要時可以向組織評價單位和主持評價單位提出中止評價的要求。

    (五)對被評價的項目,應本著科學、客觀、準確的態(tài)度,作出實事求是的評價。

    (六)按規(guī)定領取專家咨詢費;

    (七)對評價中涉及的技術內容,須嚴格保守秘密;

    (八)應全程參加評價會議,若因故不能出席,請盡早通知科技成果管理部門或有關聯(lián)系人。

    第十二條:需要評價的科技項目,有科技項目完成單位或者個人根據(jù)任務來源或者隸屬,向其主管部門和科技成果管理部門申請評價。
第十三條:申請科技成果評價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研究的技術內容成熟并有明顯的創(chuàng)新性;

    (二)科技成果完成單位或者人員無名次排列異議和權 屬方面的爭議;

    (三)    總體技術性能和指標達到國內同領域的先進水平;

    (四)具有良好的應用效果。如重要科學理論已被區(qū)內外同行所引用或者應用;宏觀戰(zhàn)略、決策觀點被采納或者應用;在科技成果轉化、推廣、應用、產業(yè)化中,對地區(qū)經濟和社會發(fā)展以及科技進步具有重要的促進作用,產生一定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第十四條:組織評價單位應當收到評價申請之日起十五天內,明確是否受理評價申請,并做出答復。對符合評價條件的,應當批準通知申請評價的單位。對不符合評價條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條:組織評價單位應當在確定的評價日期前一星期,將被評價科技成果的技術資料送達承擔評價任務的專家。

    第十六條:參加評價工作的專家,在收到技術資料后,應當認真進行審查,并準備評價意見。

    第十七條:科技成果評價的主要內容是:

    (一)    是否完成合同或計劃任務書要求的指標;

    (二)    技術資料是否齊全完整,并符合規(guī)定;

    (三)    應用技術成果的創(chuàng)造性、先進性和成熟程度;

    (四)    應用技術成果的應用價值及推廣的條件和前景;

    (五)    存在的問題及改進意見。

 第十八條:評價結論不寫明“存在問題”和“改進意見”的,應退回重新評價,予以補正。

    第十九條:組織評價單位應當對評價結論進行審核,并簽署具體意見。評價結論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guī)定的,組織評價單位應當及時指出,并責成評價組改正。

    第二十條:經評價通過的科技成果,由地區(qū)科技局頒發(fā)《科學技術成果評價證書》,并加蓋阿克蘇地區(qū)科技成果評價專用章才能生效,同時進行成果登記。

第二十一條:科技成果評價的文件、材料,分別由組織評價單位和申請評價單位按照科技檔案管理的規(guī)定歸檔。

    第二十二條:參加科技成果評價工作的有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科學道德和職業(yè)道德,抵制各種不正之風對評價工作的干擾,保證科技成果評價的嚴肅性和科學性。

    第二十三條:科技成果完成者在申請評價過程中,應當據(jù)實提供必要的技術資料,包括真實的實驗記錄、國內外技術發(fā)展的背景材料,以及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結論的參考文獻。

    第二十四條:組織評價單位和主持評價單位應嚴格控制評價會的規(guī)模,除參加評價工作的專家和少數(shù)必要的管理人員外,不得邀請其他人員參加。

    第二十五條:組織評價單位或者主持評價單位的工作人員在評價工作中玩忽職守、以權謀私、收受賄賂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參加評價工作的專家玩忽職守,故意作出虛假結論,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觀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并取消其承擔評價任務的資格。

    第二十七條:參加評價工作的有關人員,未經完成科技成果的單位或者個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轉讓被評價科技成果的關鍵技術的,應當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追究其責任。給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和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損失。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地區(qū)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2001年12月25日地區(qū)科技局發(fā)布的《阿克蘇地區(qū)科學技術成果鑒定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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