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指定傳染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規(guī)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醫(yī)學`教育網搜集整理麻風病以及醫(y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其他傳染病。
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于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現風險高,醫(y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產前診斷,是指對胎兒進行先天性缺陷和遺傳性疾病的診斷。
第三十九條 本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