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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結核藥物應用原則

2009-09-04 20:01 醫(yī)學教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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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早期用藥

  是指患者一旦確診為結核病后立即給藥治療。

  早期活動性病灶處于滲出階段,局部病灶血運豐富,藥物濃度高;

  病灶內結核桿菌生長旺盛,對抗結核藥敏感;

  患病初期機體抵抗力較強,從而獲得滿意療效。

  二、聯合用

  是指根據不同病情和抗結核藥的作用特點聯合兩種或兩種以上藥物以增強療效,并可避免嚴重的不良反應和延緩耐藥性的產生。

  三、適量

  是指用藥劑量要適當。

  藥量不足,組織內藥物難以達到有效濃度,且易誘發(fā)細菌產生耐藥性使治療失敗;

  藥物劑量過大則易產生嚴重不良反應而使治療難以繼續(xù)。

  四、堅持全程規(guī)律用藥

  結核病的治療必須做到有規(guī)律長期用藥,不能隨意改變藥物劑量或改變藥物品種,否則難以獲得成功的治療。

  結核病是一種容易復發(fā)的疾病,過早地停藥,會使已被抑制的細菌再度繁殖或遷延,導致治療失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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