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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2019-10-16 13:35 醫(yī)學教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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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藥物檢驗工考試“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的相關知識,具體內容如下,需要的考生請查看!

第一節(jié) 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二十六條 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質量負責。

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

(二)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第二十七條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guī)格、等級、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當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

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第二十八條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以及儲運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產品,其包裝質量必須符合相應要求,依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作出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標明儲運注意事項。

第二十九條 生產者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第三十條 生產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第三十一條 生產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第三十二條 生產者生產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第二節(jié) 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 銷售者應當建立并執(zhí)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驗明產品合格證明和其他標識。

第三十四條 銷售者應當采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第三十五條 銷售者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

第三十六條 銷售者銷售的產品的標識應當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

第三十七條 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第三十八條 銷售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第三十九條 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以上即為“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的相關內容,希望對你有幫助!更多內容請關注醫(yī)學教育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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