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免費資料

免費領取
網(wǎng)校內(nèi)部資料包
考試輔導
直播課
化學藥品有效期
藥品標簽中的有效期應當按照年、月、日的順序標注,年份用四位數(shù)字表示,月、日用兩位數(shù)表示。其具體標注格式為“有效期至××××年××月”或者“有效期至××××年××月××日”;也可以用數(shù)字和其他符號表示為“有效期至××××。××。”或者“有效期至××××/××/××”等。
預防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標注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批準的注冊標準執(zhí)行,治療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標注自分裝日期計算,其他藥品有效期的標注自生產(chǎn)日期計算。
有效期若標注到日,應當為起算日期對應年月日的前一天,若標注到月,應當為起算月份對應年月的前一月。例如:有效期至2006年7月,則表示該藥品可使用到2006年6月30日。再如:有效期至2006/07/08,則該藥品可使用至200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