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加強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種(以下稱菌(毒)種)保藏機構的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我國菌(毒)種或樣本資源,防止菌(毒)種或樣本在保藏和使用過程中發(fā)生實驗室感染或者引起傳染病傳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以下稱《條例》)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衛(wèi)生部主管全國人間傳染的菌(毒)種保藏機構(以下稱保藏機構)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wèi)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保藏機構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菌(毒)種是指可培養(yǎng)的,人間傳染的真菌、放線菌、細菌、立克次體、螺旋體、支原體、衣原體、病毒等具有保存價值的,經過保藏機構鑒定、分類并給予固定編號的微生物。
本辦法所稱的病原微生物樣本(以下稱樣本)是指含有病原微生物的、具有保存價值的人和動物體液、組織、排泄物等物質,以及食物和環(huán)境樣本等。
可導致人類傳染病的寄生蟲不同感染時期的蟲體、蟲卵或樣本按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編碼產物或其衍生物對人體有直接或潛在危害的基因(或其片段)參照本辦法進行管理。
菌(毒)種的分類按照《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以下簡稱《名錄》)的規(guī)定執(zhí)行。
菌(毒)種或樣本的保藏是指保藏機構依法以適當的方式收集、檢定、編目、儲存菌(毒)種或樣本,維持其活性和生物學特性,并向合法從事病原微生物相關實驗活動的單位提供菌(毒)種或樣本的活動。
保藏機構是指由衛(wèi)生部指定的,按照規(guī)定接收、醫(yī)學教育|網搜集整理檢定、集中儲存與管理菌(毒)種或樣本,并能向合法從事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單位提供菌(毒)種或樣本的非營利性機構。
第四條保藏機構以外的機構和個人不得擅自保藏菌(毒)種或樣本。
必要時,衛(wèi)生部可以根據疾病控制和科研、教學、生產的需要,指定特定機構從事保藏活動。
第五條國家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專家委員會衛(wèi)生專業(yè)委員會負責保藏機構的生物安全評估和技術咨詢、論證等工作。
第六條菌(毒)種或樣本有關保密資料、信息的管理和使用必須嚴格遵守國家保密工作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信息及數據的相關主管部門負責確定菌(毒)種或樣本有關資料和信息的密級、保密范圍、保密期限、管理責任和解密。各保藏機構應當根據菌(毒)種信息及數據所定密級和保密范圍制定相應的保密制度,履行保密責任。
未經批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涉密菌(毒)種或樣本有關的資料和信息,不得使用個人計算機、移動儲存介質儲存涉密菌(毒)種或樣本有關的資料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