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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管理政策輔導:放射性藥品管理辦法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放射性藥品的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口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放射性藥品是指用于臨床診斷或者治療的放射性核素制劑或者其標記藥物醫(yī)|學教育網整理。
第三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放射性藥品的研究、生產、經營、運輸、使用、檢驗、監(jiān)督管理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衛(wèi)生部主管全國放射性藥品監(jiān)督管理工作。能源部主管放射性藥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