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官方婦女機構(gòu)“全國婦女委員會”以女性為社會弱者、是法律的受害者且懲罰并不能挽回婚姻等理由,建議修法取消婦女與他人通奸的原有罰則。
據(jù)“中央社”報道,印度刑法第497條指出,“男女通奸,無論男方是否知曉對方為某人之妻,或是否獲得其夫同意,此種行為雖非強暴,但仍屬犯罪,得處以最高5年有期徒刑,或科以罰金,或兩者并處;女方則概視為主動誘惑者,應予懲處!
但“全國婦女委員會”26日強烈表明,婦女與人通奸,無論是主動誘惑或是被誘惑,都不應遭到懲罰,因為女性一直都是犯罪的受害者,而絕非犯罪的始作俑者。
委員會人士說,根據(jù)委員會的案例調(diào)查,僅是訴諸懲罰,并不能保護或挽回婚姻,因此已向政府提案,要求重新檢討刑法第497條的通奸罪,考量女性在社會的弱勢地位。
這位人士說,現(xiàn)行通奸罪的訂立,純是基于大男人主義的思維,認為女人是屬于丈夫的個人資產(chǎn),因此不容自己的女人和別的男人有染。
“全國婦女委員會”還提案要求修改刑法第198條,廢除或修正“婦女不具控告丈夫在外拈花惹草的資格”條款。
委員會人士表示,其實印度婦女可以利用其他的條款,例如第498四條款,指控丈夫在外拈花惹草或與他人通奸,因此第198條款有必要廢除或加以修正。
“全國婦女委員會”甚至提案要求廢除通奸罪,認為通奸應被視為是個人的行為不檢而已,但絕不應被視為犯罪行為,因為根據(jù)委員會案例,許多婦女仍希望挽回婚姻,并且視通奸是不正常的行為,換言之,通奸應被視為只是一種違背忠實而非犯罪的行為。
盡管如此,當記者詢問多名印度男士的看法時,得到的是一致的憤怒與不屑,認為這些提案根本是無稽之談,不值得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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